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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东县鼓励投资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人:园区博览会组委会    发布时间:2019-01-18

1、汇报2017、2018年的成就

2、汇报2019年的工作内容

3、涉及薪资的问题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东县鼓励投资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东县鼓励投资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桂东县委托招商及奖励暂行规定》、《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桂东县鼓励投资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 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加快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推动桂东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桂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从沿海转移到本县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及其他在本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纳税、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水电开发、矿产品开采和矿产品粗加工、竹木粗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县外客商投资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鼓励政策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凡外来投资兴办工业、旅游、农业精深加工企业,投产后3年内由县财政根据企业当年新增税收的县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从财源建设资金中连续奖3年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即第一年奖50%,第二年、第三年各奖20%,均于次年年终兑现。 (三)投资新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粗加工应税项目(竹木加工企业除外),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税收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同等金额,由县财政从财源建设资金中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他新上项目,每年实际纳税额分别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数额,连续3年由县财政从财源建设资金中分别按40%、50%、60%、70%奖励给企业。 (四)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经营项目,自企业获利之年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从财源建设资金中等额奖励给企业。同时,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净收益的15%,从产业引导资金中奖励给企业,用于市场开发。 (五)投资新建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县政府对境内的矿产资源(与项目同矿种)开采权拍卖中,可以享受15%的矿产资源转让价款优惠。 (六)从2009年起,县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重大产业转移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现代物流企业及生产服务业专项补助,以及对承接产业转移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对鼓励类的转移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给予银行贷款1—2年的财政贴息。 第三条 费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旅游、农业生产性项目,供水、供电、电信、广电、邮政等部门应全力负责企业通水、通电、通信、通广播电视、邮政等设施的超前配套建设,并免收户外报装费用。供电部门在国家电力价格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大工业(315千伏安以上,且月均用电量50万千瓦时以上)用电综合价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优惠10%—30%。普通工业(针织、制衣、制鞋、电子等来料加工型企业)用电综合价如下: 1.对年用电量大于1亿千瓦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准单一电价。 2.对落户承接园区的转移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可比照大工业用电价标准执行。 3.挂牌保护企业和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年缴纳税收超过20万元的企业以及提供1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综合电价不高于居民照明电价标准。 (二)工业用水费用按现行最低价收取。 (三)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其中市以上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费项目除土地测量费(按每个项目不超过500元)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收取。 (四)投资项目建成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中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企业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投资者在本县新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林、牧、渔业)及其配套经营服务性项目,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其中租赁闲置土地的,租赁价格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二)工业和生产服务性项目用地按现行用地法规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并按土地登记办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业用地标准的最低价出让。对3年内上缴地方税收达到或超过项目用地实际支付用地价款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项目,由受益财政从所得土地收益中安排企业实际支付的购地价款分三年10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旅游开发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费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从优商定。 (四)鼓励商会或协会、企业在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出租给外来入园企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可适当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以集体名义入股建设标准厂房,其报建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工优惠政策 (一)鼓励县内技术、管理人员到企业工作,凡到规模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其原职级待遇,人事档案关系保持不变。 (二)企业需要招收的普通员工,可直接招收或委托劳动中介部门招收。 (三)经劳动部门认可,企业用工人数超过200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从2009年起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连续3年按每人400元/年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 环境保障政策 (一)实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和服务承诺制。对来本县投资的各类项目和企业,由县政府指定分管领导和服务单位,在签约、办手续等有关事务的协调处理方面实行承包制,一包到底。代办相关手续时,一般情况下县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省、市办理的,由服务单位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程序要到位,时间要缩短。 (二)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务工人员需解决子女就读的,按当地居民待遇办理,不准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包括择校费、赞助费等)。 (三)依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尊重其宗教、信仰自由和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和生活自由。 (四)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用工100人以上,以及年实际缴纳税收2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由投资者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加挂“桂东县重点保护企业”牌。 (五)对外来客商实行保护政策,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县外客商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相关部门必须从严从快查处。 2.县外客商的私生活和业余生活,公安机关不查、不问、不干涉。 3.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投资优惠证制度。对外来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并经县政府批准,发给《外来投资商优惠证》,持证者可在本县区域内享受行车、就医、入学、住宿等优先权。如无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和治安管理人员不得对其进行扣车、扣人和处罚。 第七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鼓励技术参股。凡带专利、非专利技术但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来县内合作生产经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其技术作价入股,参与税后利润分成。 (二)外来企业投资规模养殖、果茶、竹木(含花木)、药材、无公害蔬菜等产业基地和龙头企业,不论生产性质,不论城乡,均可享受县工业小区的优惠政策。 (三)投资者租赁国有闲置厂房新办各类项目的租金标准为:单层结构3.5元/月•m2以内,多层结构2.5元/月•m2以内。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或120万美元)以上或月平均用工5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策”的办法处理,实行特事特办,给予更大优惠。 (五)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以加工贸易方式每出口100万美元至999万美元的,每百万美元补贴3万元人民币;出口1000万美元至9999万美元的,每百万美元补贴5万元人民币;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每百万美元补贴8万元人民币(进出口数字以海关统计为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桂发〔2005〕4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年内竣工投产;1000万元以上的2年内竣工投产。除研发性项目或遭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项目或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未达到上述建设进度,且推迟一年还未竣工投产的项目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用地、用电、用水、收费、财税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以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验资为准,验资费由受益财政和项目业主各承担50%。 (三)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招商合作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桂东县委托招商及奖励暂行规定 为抢抓发展机遇,积极主动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促进招商引资方式的改革创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引导和吸引具有较强实力和招商能力、信誉良好的专业招商公司、商会或协会组织及法人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全面推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委托招商 (一)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二)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招商主管部门制订。 二、奖励对象 凡与我县招商主管部门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并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引资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团、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和法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三、奖励范围 凡引进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水电开发、矿产品开采和矿产品粗加工、竹木粗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适用本规定。 四、奖励标准 (一)洽谈费 引资人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根据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补助引资人洽谈费。其标准为: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万元人民币;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2万元人民币;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万元人民币。 (二)奖金 引资人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3‰计发奖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5‰计发奖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引进资金为外币的,可按引进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县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与单位招商经费补助不重复计算。 五、项目的确认 引资人必须在当年度按要求提供引资项目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或购买设备的相关票据)、书面合同文本、被引进人和项目落户地政府提供的书面证明、验资报告及银行询证函、外汇询证回函、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计发奖金。 六、奖金的兑现 (一)洽谈费。项目洽谈成功并办理好前期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完成50%以后,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发放。 (二)奖金。奖金兑付必须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按项目所缴纳税收县级实得情况,从财源建设资金中予以安排兑现,原则上以项目当年到位的资金一个年度兑付一次,超过项目合同约定时间未到位的资金不再发给奖金。 七、其他 (一)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必须由被引进人和项目落户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 (二)引进项目必须是当年新批注册项目。 (三)凡按本规定领取了洽谈费或奖金的项目,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再享受针对该项目的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四)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洽谈费和奖金的引资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收回已发给的洽谈费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县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措施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是指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为依托,以无偿代理为形式,由代理机构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代办审批事项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遵循“依法、高效、公开、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或用工人数不少于100人以上的项目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事项是指在项目新建、扩建或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的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超越县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项目新建、扩建前期申办的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事项,实行协助服务;经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后的申办事项,可实行委托代理。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二章 代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机构由代理机构、承办单位和监督机关组成。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为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打创办)。 县打创办负责重点项目及产业转移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代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对承办单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提请行政效能监察及责任追究。 代理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以下简称项目代理员),经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后,发给“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证”。项目代理员履行项目代理职责,并负责接待咨询和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等工作。 第八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均为承办单位,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代理机构交办的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办事窗口己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其窗口负责人为代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根据职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承办窗口,负责直接办理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第二类为部门(单位)部分授权、不能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代理窗口,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但办事窗口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代理工作,明确1—2名业务骨干为本单位代理工作人员,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代理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应当报县打创办备案。 第九条 县监察局是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的监督机关,负责对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负责受理、处理委托单位的投诉,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三章 工作模式和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 自愿委托,即委托单位根据实际,自愿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其申办事项。 无偿代理,即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办理其申办事项。 限时办结,即承办单位接到代理机构代理的申办事项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该事项。 全程监督,即代理机构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监督机关对审批工作进行全程行政效能监察,确保代理工作依法、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转送、协调、督办、送达、评议”的程序运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到申请人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代理的咨询后,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代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申请后,代理机构应指导申请人填写《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并向申请人出具《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指定专门的项目代理员为代理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如不能接受委托,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办(代理)窗口。承办(代理)窗口应将该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经审查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承办(代理)窗口出具《桂东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审批期间如需进行现场踏勘,由承办(代理)窗口通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参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项目代理员通知委托单位自行缴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证、照、件送达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代理事项需几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可实行联合办理,即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 联合告知。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告知”。各承办(代理)窗口应将本单位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审批流程、现场踏勘、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由项目代理员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联合受理。各项资料准备完成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受理”。经审查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各承办(代理)窗口出具《桂东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按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联合踏勘。审批期间涉及多个部门现场踏勘的,由代理机构召集相关承办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各承办单位应当就现场踏勘的问题提出意见。 联合服务。若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分歧,直接影响项目落户和建设进程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协调。确有必要,可由县打创办提请县政府统筹协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服从代理机构的统一调配,按时完成代理机构交办的任务。监督机关和代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项目代理员、承办单位、承办(代理)窗口应实行优质、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和泄露委托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